| 索引号: | 4311000007/2025-0689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永州高质量发展 |
| 统一登记号: | YCZR-2025-10006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财办〔2025〕20号 |
永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
《永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商务局
2025年10月10日
永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永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及统筹上级下达相关的、专项用于促进永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除涉密事项外,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预算绩效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商务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按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负责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相关信息公示等工作;收集、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县(市、区)项目实施、验收和项目储备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初审、拨付,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开展资金的绩效自评,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招商引资:支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市级主办、承办或参与的重大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展会、委托招商等专项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与招商引资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2.对外贸易:支持做强外贸主体、做大产业集群、打造特色亮点、提升外贸平台、发展外贸新业态、扩大外贸进口、拓展国际市场、优化综合服务、提高通关效率等。
3.商贸流通:支持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城乡流通网络完善,支持培育促进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上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支持举办大型消费促进和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创新消费新场景、消费品以旧换新等。
4.对外经济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等。
5.对非经贸合作:支持对非经贸活动、对非经贸平台建设、对非服务体系建设等。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有利于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招商引资、商贸流通、对外经贸合作等应根据具体支持内容和资金管理要求,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或资金使用方案。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贴息、保费补贴、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
(三)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四)发放世界贸易组织禁止性补贴;
(五)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登记注册,守法诚信经营;
(二)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合法资质;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用记录良好;
(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资金支持。同一事项涉及多类奖补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方案,联合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三)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申报文件通知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五)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根据结果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定。
(六)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程序及时下达资金,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受理申报的县(市、区)商务部门承担审核主体责任,县(市、区)财政、商务部门要对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并按市级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申报、业务指导等工作;市级单位直接申报的项目,市商务局具体负责项目推荐、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负责,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商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商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查审核、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会同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资金的申报、分配实行集体研究,落实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施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修订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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