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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11-07 09:31
名称: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综合科 发布时间: 2025-11-09 09:31 字号:

永财综〔2025〕8号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7日

永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筹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分级统筹、有机整合的原则加强审批管理。

第二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规性、监管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组织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

(二)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预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包括由市本级负担经费的县市区分局,下同)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统一汇总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市大数据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分别负责统筹管理信息化服务、后勤服务、法律服务、规划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服务项目。

第三条  报送流程

每年9月份前,购买主体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各统筹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对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后,呈报市政府审批。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需要调整的,每月由购买主体按上述程序统一报送。紧急突发项目可即时按程序报送。

第四条  审批程序

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初审把关后,3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副市长审批,30万元(含)至200万元项目报常务副市长审批,200万元(含)以上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批。

第五条  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永财综〔2024〕6号)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永州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