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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19-02-02 10:26 字号:

YZCR-2018-01012

永政办发〔2018〕1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

1.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负责在信用永州网公告全市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记录,牵头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

2.住建、经信、交通、水利、国土、卫计、农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招标投标纠纷,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5.纪委监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受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6.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担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进场组织安排、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执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令)和《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及国家、省、市放管服相关要求履行平台职责,做好交易服务工作。

二、加强招投标前期工作环节监管

7.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职能;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投资概算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业主单位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8.严格落实勘察、设计程序。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先概算后预算再决算”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管理。凡无地质勘察资料的项目,预算不予审查,不准开工建设;施工图审批后,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变更,一律不予审批。

9.严格落实“场外无交易”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各县区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格落实项目进场交易的相关规定,严令禁止“应进场项目不进场”的行为。

10.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管理。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编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不得为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范本规定的条款,不得随意增加加分项。规范标书购买环节,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前假借售卖标书的名义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进行私自接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将招标文件作为附件公开挂网,并允许所有投标人自行下载,不得采取设置文件密钥等方式阻碍投标人查看和使用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制作费用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向投标人收取。

11.严格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项目,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并对保证金缴纳情况严格保密,开标前禁止任何人查询投标保证金,开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缴纳记录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送达开标现场,由招标人宣布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保证金应该以银行保函或虚拟账户的方式缴纳,以防泄漏。

12.严禁各种规避招投标行为。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

13.严禁市场准入限制。禁止设置区域性的资格限制条件或区域性的加分歧视条件;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置“响应金”门槛;禁止通过对投标企业和代理机构进行认证、备案、推荐、入库等各种形式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市场。

三、加强招投标评标环节监管

14.加强对开评标现场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开评标现场管理细则,确保开评标活动规范有序,严格对开评标阶段各类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交易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现场人员的行为督促和管理,评标专家进场必须查验“专家抽取系统短信”和身份证,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区。增设专门的评委专家通道,避免评委专家与其他无关人员的接触。

15.建立纪实留痕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专人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统一刻录存档,随时备查。

16.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行政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要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严格落实对评标专家“一项目一考评”制度。加强对评标过程中的专家评标的能力、水平、考勤、纪律等情况的考评。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专家清退或纳入黑名单。在评委专家抽取和身份核验环节严格把关,工程项目原则上取消业主评委,招标人在申请抽取评委专家时,应主动列出应回避单位名称,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抽取评委时必须进行现场监督,并在评标前仔细核验评标专家身份信息,一旦发现专家需要回避的,严格执行回避机制。

17.充实完善评标专家库。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充实各类专家的数量和质量,逐步将专家库人数提高到600至800名。

18.加快推进电子评标、异地评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电子化评标进程,在2020年前全部实现电子评标。

四、加强招投标履约环节监管

19.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变更监管。中标后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中标后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未进行报批的工程变更,工程竣工决算不予计量,财政不予拨款。

20.严查违法挂靠、分包、转包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行业建设工程,要定期进行抽查,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分包情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查处违法转包行为。

21.严查合同履行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严查中标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情况等。

22.严查关键岗位履职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对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总监、专监、监理员)等关键岗位负责人的到岗履职情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存在违规变更、是否长期脱岗等行为进行核查。发包方严格审核关键岗位负责人更换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五、加强项目工程结算环节监管

23.前移财政评审关口。财政评审积极参与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勘探等前期工作,严格防止工程项目边设计、边勘探、边预算、边施工的现象出现,从项目建设前期解决好预算超预算问题。对设计或勘探等前期工作深度不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完善设计、勘探等工作后,财政方可予以评审。

24.加强对PPP、EPC等项目的管理。对我市PPP、EPC等项目严格按照先概算招标,再报预算审批后才能开工的程序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对未按程序建设的项目,财政不予评审。

25.加强对工程项目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管理。对工程项目预算超概算的,严格按照《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发﹝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调整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调整概算后财政才进行预算评审;对工程项目结算金额超预算10%及以上的,且未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财政方可进行评审。

六、建立招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26.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认定和惩戒,生效的认定结果和惩戒决定及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7.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招投标失信行为和惩戒措施的汇总、公布。

28.对失信行为采取穿透式惩戒。

(1)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的投标活动。项目发起方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行为当事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3)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的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代理活动。项目发起方委托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4)限制失信当事人的评标活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其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行为当事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当事人的,应及时清退。

(5)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招标从业活动。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行为当事人的处理方法,查询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对属于失信行为当事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取消失信行为当事人在财政部门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7)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等服务。

(8)将失信行为当事人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