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节选)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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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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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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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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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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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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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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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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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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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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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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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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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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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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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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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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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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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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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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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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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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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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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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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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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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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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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部、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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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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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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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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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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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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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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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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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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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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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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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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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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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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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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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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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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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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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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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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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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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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