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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9-08 10:03 字号:

YZCR-2020-01009

永政办发〔2020〕1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永州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入廊管理,保障各类管线完好、安全和运行稳定,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4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供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管线入廊是指在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市政府要求管线权属单位将规划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全部入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管线入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等工作。

第四条  管线入廊应遵循应入尽入,对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管线应无条件入廊,该区域内新、改、扩建管线应按规划入廊。

第五条  已建成的综合管廊权属归政府,按PPP模式建设的管廊,在PPP合作期内由管廊运营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市政府每年定期对管廊建设运行单位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支付可用性服务费。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管线入廊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已建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管线提出入廊意见,对有综合管廊的区域不入廊的申请不予规划许可;市发改委负责制订出台管线入廊的收费指导标准,对有综合管廊的区域不入廊的立项申请不予批准;市城管执法局积极推进燃气、供水等管道入廊,对有综合管廊的区域不入廊的管线开挖不予办理市政类设施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计算拨付PPP模式建设的综合管廊的可用性服务费,对已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新、改、扩建管线不入廊的不予纳入预算管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已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的新、改、扩建管线不入廊的不予审定交通导疏措施。

第七条  管廊运行单位要编制好入廊规划,积极对接管线单位做好入廊工作;要与管线单位签订好管线入廊协议,明确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并根据各方的责权利确定好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第八条  管廊运行单位在管线单位管线入廊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管线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服务,要交底施工技术或提出综合技术标准要求,确定管线入廊工程技术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与措施和安全事项等。

第九条  管廊运行单位在入廊管线投入运营后,要协助管线单位做好管线安全稳定运行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订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综合管廊质量不受破坏,运行正常安全,维护及时到位;

(二)配合管线单位编制管线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定期检测评定地下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对管线运行环境情况进行评估并告知管线权属单位;

(四)督促管线单位落实自有管线年度维护计划,协助管线权属单位做好专业巡查、维护和维修工作;

(五)管线发生险情时,立即启动紧急措施,同步通知管线单位抢修;

(六)制订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抢修和报告,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接受政府对综合管廊的绩效评估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管线单位作为管线入廊工程的建设主体,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全市管廊建设任务,会同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管线入廊工程规划(计划),实施工程建设、设施维修和养护、应急处置等工作;有偿使用地下综合管廊,及时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第十一条  管线单位根据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编制自有管线入廊年度建设计划,实现与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对既有管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有序迁移入廊。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应负责自有入廊管线的资金筹集,办理立项审批、规划审批、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依据管廊运营单位统筹安排的建设时序和工期要求,提前介入、有序施工。

第十三条  管线入廊工程施工前,管线单位须与管廊运营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责任权利以及计费周期等内容,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入廊管线投入运营后,管线单位负责自有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一)编制管线年度维护计划,经与管廊运营单位统筹协调后,在指定期限、区域内安排管线维护工作,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巡护制度,经与管廊运营单位协商一致后,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专业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五)编制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抢修和报告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实施明火作业要符合消防要求,制定施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市域范围内各县(管理区)入廊管线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