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编)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编)审试行办法》的通
永财办﹝2017﹞28号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等规章制度,市财政局制定了《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编)审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编)审试行办法》
永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
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编)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编审委托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预(结)算评(编)审行为,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号)、《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湘财办﹝2013﹞17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及以上的预(结)算项目。
第三条 接受委托评(编)审的中介机构原则上为“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编审委托中介机构库”成员,对机构库内成员能力不足确实无法完成的评(编)审项目,经研究可邀请机构库外的造价咨询公司参与。
第四条 委托评(编)审原则上采取摇号、排序方式确定。一般采取排序的方式确定,当天收到项目较多的或收到同一批的多个项目时,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对技术复杂的、性质特殊的或业主有特别要求的项目,经研究可采取邀请部分有资质、有经验、有水平的中介机构参与。
对评(编)审时效快、质量好的中介机构,经综合考核评定,单独增加评(编)审项目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即同一个项目预算和结算不能由同一家中介结构评(编)审。如果摇号或排序导致预算与结算审核为同一中介机构的,采取跳号方式实行回避。
第六条 具体委托评(编)审业务由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邀请项目业主单位、中介机构代表、监督等部门共同参与,公开、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委托评(编)审结论需经中心复核确认。
第二章 委托程序
第八条 委托程序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结算项目
1.施工单位编制项目结算与竣工资料。
2.业主单位组织监理等人员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与竣工资料进行初核后,按程序送中心进行委托评(编)审(送审资料一式二份)。
3.中心接受资料并审查合格后, 在市财政局网站发布委托业务公告(公告中明确项目概况、资质要求、委托评(编)审服务时限、服务计费方式、摇号或排序时间等事项)。
4.中心通知项目业主单位、中介机构代表、监督等部门派人按本办法第四条确定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
5.中心、项目业主单位共同与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编)审服务格式合同。
6.中心或业主单位将资料移交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
7.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提交评(编)审成果,经中心复核确认后进行会签,评(编)审成果纳入考核,并作为资金拨付和预结算相关事项的依据。
(二)预算项目
1.业主单位持经审核后的设计图、立项文件等资料按程序送中心进行委托评(编)审(送审资料一式二份)。
2.中心接受资料并审查合格后, 在市财政局网站发布委托业务公告(公告中明确项目概况、资质要求、委托评(编)审服务时限、服务计费方式、摇号或排序时间等事项)。
3.中心通知项目业主单位、中介机构代表、监督等部门派人按本办法第四条方法确定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
4.中心、项目业主单位共同与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编)审服务格式合同。
5.中心或业主单位将资料移交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
6.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提交评(编)审成果,经中心复核确认后进行会签,评(编)审成果纳入考核,并作为资金拨付和预结算相关事项的依据。
第九条 在委托业务公告发布前,有评(编)审项目尚未完成评(编)审任务(以提交初审定案表为准)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下一个项目的委托评(编)审业务。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参加排序(摇号)确定后,未经同意放弃委托业务的,一年内不得再参与评(编)审委托业务。
第三章 委托咨询服务费
第十一条 委托咨询服务费计入项目成本,计费方式(或金额)由中心商业主单位在永州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内确定后,随委托业务公告明确。最终金额根据复核结论、合同及考核情况经中心审签后拨付。
第十二条 委托咨询服务费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业主单位按中心审签后的金额支付给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由中心直接委托评(编)审的项目,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按合同及考核情况支付给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为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必须在项目业主单位所在地开具费用税票,进行财务核算、依法纳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在评(编)审过程中,不得擅自接收补充资料,资料补充必须通过中心进行审核、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项目委托预、结算编制与审核执行回避制度,即预、结算编制与评审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结算委托评(编)审中介机构必须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中心进行复核、抽查。
第十八条 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相关人员应依法进行评(编)审,遵守廉政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必须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中价协〔2012〕011号)的要求提供规范的评(编)审造价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 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必须按《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编)审委托中介机构考核办法》的要求自觉接受考核,并按合同等要求计算委托评(编)审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受托评(编)审中介机构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立即终止财政投资项目评(编)审委托中介机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委托评(编)审后,由于关口前移,为保证委托评(编)审质量,中心的承诺办结时限参照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相关规定承诺的时限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进行委托评审的项目按现行方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后,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办法〉的通知》(永财办〔2016〕3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