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各编审委托中介机构: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程序,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编审委托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永财办〔201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现制定《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办法》
永州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财政 委托 办法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及各相关单位
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
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委托评审程序,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编审委托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永财办〔20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财政投资评审方法的补充,适用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力量欠缺、需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才能完成评审的项目。主要包括网络信息化建设、软件开发及水利桥梁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按规定接受委托进行项目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项目概、预(结)决算评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受托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五条 具体委托业务由永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与业主单位一起组织实施。
第二章 委托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内难度系数较大的、市财政依靠自身力量不能完成的评审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包括:
(一)网络信息化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的评审工作;
(二)软件开发项目概、预(结)决算的评审工作;
(三)水利桥梁项目的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
(四)其它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委托评审是指受托机构接受委托,对项目概、预(结)决算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项目概、预(结)决算评审成果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及竣工决(结)算的审查;
(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受托机构必须取得相关专业资质,并有进行过类似专业项目评审的业绩和人员。
第九条 委托业务原则上在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编审委托中介机构库中进行;机构库中无评审能力的,经研究可以邀请机构库外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条 参与委托业务的中介机构,须向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单位章程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证书、相关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进行项目编制的中介机构不得接受该项目的委托评审业务。
第四章 评审业务委托
第十二条 为公开、公平确定委托候选人,在市财政局采购科等相关科室监督下,对经审查合格入围的中介机构,采取邀请3家及以上进行两次摇号的方式最终确定受托候选人。具体程序如下:
(一)签到;
(二)参与的委托单位抽取代号;
(三)通过机选代号确定受托候选人;
(四)纪检等相关参与人员现场确认。
第十三条 受托机构承担了某项目的预算审查或标底制作
的,原则上该项目的竣工结(决)算评审业务不能仍由该单位完成。
第十四条 受托机构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的,在
该任务完成前,不得参与下次委托评审业务的竞标。
第五章 委托要求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双方应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委托内容、履行期限、技术要求、费用标准等。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计划,安排项目审查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对评审工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情况,并向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对不具备评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
委托其承办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业务。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受托机构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委托资格。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定,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评审成果的,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付费方式
第二十条 为了确保委托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单位根据中央、省颁布的有关收费标准结合市有关规定按合同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