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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和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2-30 09:53 字号:

关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和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永财办201630


市直各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资金效益,依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和《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2016年11月23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永府阅2016〕73号),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和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等规定如下:


一、项目前期费用

1.国家、省市有文件规定的,按最低取费标准计算。 

2.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文规定,收费市场化的项目按本地市场行情优惠计算。

3.应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而经批准未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前期费用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允许不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前期费用,在上述招标控制价计费基础上再下浮20%作为合同价上限值。

4.具体取费办法见附件。

二、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计价

按照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评标办法,招标人可采取“合理定价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择优选择中标人,根据市本级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合理定价”和“招标控制价”的计价原则:

    (一)总则

1.各专业工程均应按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得以“招标控制价”作为“合理定价”实施工程招投标活动。

2.应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而经批准未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专业工程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允许不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专业工程,按 “合理定价”编制规定确定合同控制价。

(二)工程取费

1.各专业工程 “合理定价”和“招标控制价”的 “施工企


业管理费及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 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有关“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的规定100%计取。

    2.人工工资标准

各专业工程“合理定价”相应执行省住建厅发布的永州地区最低工资单价;各专业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应执行省住建厅发布的永州地区综合工资单价;零星用工可参考永州市造价站发布的永州市建筑工程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

3.材料预算价格以永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价为基础,对市造价站未发布的、部分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且超出±3%(装饰材料和园林景观及安装工程为±5%)范围的,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实公布为准,同时抄送市造价站。

(三)其他规定

1.机械土、石方运输统一按各专业消耗量标准所列的最大载重量自卸汽车运输类子目计价。

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应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3.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应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4.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土石方调配方案计算土石方工程,如无土石方调配方案且弃方需外弃至政府指定渣土消纳场的,渣土消纳费按规定计算,预算编制时运距统一暂按5km计算,结算时按相关单位签证认定的实际外运方量和运距计算。

三、附则

1.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前期费用、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确定的价


格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最高控制价,按照《关于印发永州市加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永政办201623号)相应规定,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下浮比例须经市政府批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住建局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永财办〔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取费费率一览表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2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