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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5-04-02 10:28 字号:

登记号:YZCR-2013-12006 

永财办[2013]17号 

永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

通    知

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永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永财评[2010]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投资  评审  规程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永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问效,有利于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完成投资评审工作后出具评审的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包括预算内、外各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三)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它相关内容的审核。

  • 职责分工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有关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估、概)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四)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五)及时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六)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的质量和效率;

(七)建立完善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八)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财政相关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规程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三)按照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四)根据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通知项目施工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给予积极配合;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四章   评审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它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的评审相关资料进,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就评审初步意见与征求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机构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就评审初步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七)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八)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九)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估算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经专家或有资格的机构评审的优选方案资料;

(二)主要设备选型及报价资料;

(三)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指标所采用的依据;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概算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经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决定同意建设的文件;

(三)重大项目需提交政府规委会通过的有关文件;

(四)经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

(五)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书(含电子文档);

(六)经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组织审核的概算审查报告书(含电子文档);

(七)相关概算定额;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经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决定同意建设的文件;

(三)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呈批表(仅城建项目需要提供);

(四)重大项目需提交市规委会通过的有关文件;

(五)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六)经有资质的单位和有资格的人员编制的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文档);

(七)经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组织审核的预算审查报告书(含电子文档);

(八)征地、拆迁费用预算还需提供征地红线图、地类测绘图、补偿标准的计算、拆迁房屋定性文件、位置图及平面图,拆迁费用的计算等详细资料;

(九)咨询服务费用的预算审查需要提供收费依据;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结算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预算批复文件;

(三) 经政府批准的项目预算呈批表(仅城建项目需要提供);

(四)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施工合同及协议;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

(六)按有关规定批准的工程变更;

(七)施工图和竣工图;

(八)竣工验收报告;

(九)经有资质的单位和有资格的人员编制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文档);

(十)经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组织审核的结算审查报告书(含电子文档);

(十一)征地、拆迁费用决算需提供征地红线图、补偿标准的计算、补偿合同,拆迁房屋位置图及平面图、拆迁费用计算、拆迁合同、产权证等详细资料;

(十二)咨询服务费用的结算审查需要提供收费依据、咨询合同、相关成果数据资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资料;

(三)建设项目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概算调整及批复文件;

(五)标底造价与计价有关文件资料或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

(六)工程承包合同;

(七)工程结算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后经批准的竣工结算及批复文件,历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八)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九)工程竣工图;

(十)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十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二)工程造价分析;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跟踪管理

为加强我市项目建设情况的全过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与项目建设的招投标、现场签证与竣工验收工作,并与相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问效,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落实情况,提出项目管理建议。

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资料,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论证审核后,按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

(一)现场跟踪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前或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内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核实;

2、建设单位需向现场审查人员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章认可的工程量或征地拆迁摸底资料;

3、现场审查人员将工程量签证单或征地拆迁调查摸底资料对照实物工程量核实并签署意见;

4、现场审查人员出具的意见应分别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财政等监管部门存档,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二)主材价格的确认

经批准需变更主材,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项目,在采购之前应通知财政等相关监管部门,并会同有关单位考察三家以上同类型的产品的市场价格后确定,并报财政等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因未及时提出财政投资评审,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造价不纳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对于因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观点不一致而产生的重大争议事项,组织召开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评审,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国家与地方财政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由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直接实施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技术难度大的项目也可以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项目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实行有偿服务,中介咨询费列入工程成本预算,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包括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评审机构应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行限时办结,具体时限见下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三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对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及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未按本规程规定进行评审,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未按本规程规定进行评审,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重新组织评审,并按《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适用并联审批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按《永州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实行)》(永政发【2013】22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可另行制定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财政局原印发的《永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永财评[20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