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注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注销
二、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注销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四、受理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备案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市场监管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市场监管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2)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3)合伙人(股东);
(4)经营场所;
(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变更事项情况表,以及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3.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1)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市场监管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七、备案材料目录:
变更 事项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及数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 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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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8)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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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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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场所 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8)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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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股东变更 合伙人/股东变更 |
(一)新增合伙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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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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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和执业经历表(附表3)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1份 |
附表2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附表3需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名,不满足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合伙人/股东需提供其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期间在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复核页复印件及相应审计报告正文复印件,每年至少一份,累计满10年且近3年连续。“证明人”应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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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提供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附表5) |
原件1份 |
需合伙人/股东本人在承诺函上签名。 |
非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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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专业资格人员(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需提供材料之1:《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情况表》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非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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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专业资格人员(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需提供材料之2: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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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专业资格人员(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需提供材料之3: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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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专业资格人员(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需提供材料之4:《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书面承诺函》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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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专业资格人员(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需提供材料之5:《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
原件1份 |
由省级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盖公章),资产评估师前3年内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情况无需提供证明,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查验。 |
非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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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专业资格人员(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需提供材料之6:《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的工作的证明》 |
原件1份 |
由省级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盖公章),造价工程师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工作证明由该工作经历所在单位出具。 |
非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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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专业资格人员(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需提供材料之7:近1年的社保缴费记录 |
原件1份 |
近1年的社保缴费记录,需由社保部门盖章的原件1份,如是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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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专业资格人员(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财会〔2018〕4号)第二条第五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材料之8) |
原件1份 |
需本人在承诺函上签名 |
非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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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人/股东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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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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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转让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1份 |
复印件需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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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 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8)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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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
(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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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表9)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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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迁入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需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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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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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表9)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由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在一式两份的附表9上盖章确认。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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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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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许可 注销 备案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表11)/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表10)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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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终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决议 |
原件1份 |
需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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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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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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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接收:
受理地点: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157,0731-85165161。
九、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交网上变更申请、上传相关材料。
(二)审查
省财政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审查网上变更申请,按照变更备案材料目录,逐项对照检查变更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变更备案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查过程中如有材料不齐全、信息查证不一致等情况,省财政厅及时反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积极配合补正后再重新提交。
(三)审查通过、换证
1.对于变更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备案事项,省财政厅应及时予以审查通过。
2.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名称变更情况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3.涉及执业许可证书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交回原执业证书,换取新的执业证书。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自行领取、邮寄。
十三、咨询途径: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批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现场给与解释答复。咨询电话:0731-85165157,0731-85165161。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党办(机关纪委)
0731-85165127。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注销服务指南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