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申请
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
永财办【2017】20号
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支持方式,规范财政资金使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市本级实际,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各类协会等社会组织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放管结合,激发内在活力
本意见中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协会、学会等民间性组织,具有民间性、自愿性、自治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特征。根据湖南省《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及《财政部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有关经费支持方式改革的通知(试行)》(财建〔2015〕788号)等相关规定,政府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动社会组织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市场,在市场中更好地自我生存、自我发展。
二、严格区分类别,转变支持方式
针对当前各类社会组织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过多过滥的情况,要严格区分各种情况,转变财政支持方式,该由政府支持的由财政予以补助,该由市场决定的交由市场运作,总的原则是“谁主办,谁负责”。具体是: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转经费和自行开展的活动经费由其自行解决;市直部门联合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由主办单位解决活动经费;按市委、市政府的指派或委托举办、参加活动的,凭有关审批文件和相关财务资料,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原则上单个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具体根据政府公布的购买服务目录和《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永财综〔2015〕20号)办理。
三、加强资金监管,强化绩效评价
社会组织实施完成政府支持的活动或购买服务项目后,必须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和评估。必要时,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同时,为增强透明度,市民政部门要定期将社会组织机构名单通报给市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