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7/2020-0167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02 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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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发文背景
2020年,财政部、湖南省财政厅先后下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20〕6号)。《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永财综〔2018〕9号)已到期失效,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永财综〔2020〕10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0〕6号)。
三、制定过程
永州市财政局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广泛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及县区财政部门意见,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十章,共56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定义、原则及部门职责。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明确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类别。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负面清单及指导性目录的编制。
第四章“预算管理及工作流程”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要求及工作流程。
第五章“购买活动的实施”规定了实施主体实施购买活动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合同及履行”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履约管理要求。
第七章“绩效管理”明确了绩效管理的主体、对象和方式。
第八章“信息公开”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
第九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十章“附则”。
五、部分政策说明
1.实施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2.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强调其国家机关属性,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
承接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既不属于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
3.指导性目录
市、县区应充分参与省级部门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按照省级部门指导性目录执行。
4.负面清单
七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5.工作流程
附件3以表格形式作了具体说明。湖南省电子财政一体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在市、县区逐步推广后,将实现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全流程一体化管理,覆盖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绩效评价全过程。
6.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采购。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7.绩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绩效评价核心指标。
相关政策: 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