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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0-03-31 11:06
名称: 关于《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永财办〔2020〕3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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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永财办〔2020〕3号)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评审中心 发布时间: 2020-03-31 11:06 字号:


关于《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永财办〔20203号)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出台背景

20191025日上午,永州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20191025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永府阅〔2019105号),会议指出,当前,我市工程项目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问题比较突出,委托中介评审管理体制和财政评审机制不太规范,要求完善机制,强化约束,理顺委托评审机制。将以前“市财政和建设单位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并支付评审费模式”改为“市财政招标或抽签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付费”模式。建立健全评审机制。实行中介机构一审、评审中心二审、财政局会审三审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与约束,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结合实际,制定了《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永财办〔20203号)。

第二部分制定原则

一、上位法优先。上位法明确了的原则上按上位法执行。

(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二)《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湘财〔96〕基字第346号)第二十三条:凡财政预算内和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预决算结果须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存在的机制不顺问题。

(一)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实行中介机构一审、评审中心二审、财政局会审三审制。

(二)明确了受托评审的中介机构按规定数量采购后,承担财政评审的一审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管理与考核。

(三)明确了受托评审中介机构与市财政的关系,即受托评审中介机构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市财政给予必要的政策及业务指导。

(三)明确了受托评审中介机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要求。即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11号)执行。

第三部分重点条款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实行中介机构一审、评审中心二审、财政局会审三审制。

解读:财政评审实行中介机构一审、评审中心二审、财政局三审制。中介机构一审(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直接委托并付费,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一审的结论进行复核二审,单独出具复核报告,复核结论作为对中介机构一审的考核依据。财政局会审为财政内部审核监督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独立法人资格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

纳入湖南省工程建设在线审批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解读:纳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管理的项目财政评审主要是招标控制价审核,因在线审批管理有单独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建设单位有资质能力(无资质能力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先进行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后,在线直接进行财政评审。

第五条财政委托中介机构一审,咨询费5万元以下实行排序、咨询费5万元及以上采取一定范围内简易招标法。

解读:此条明确了财政委托中介机构一审采取的方式。

第七条受托评审中介机构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市财政给予必要的政策及业务指导。

解读:此条明确了中介机构与市财政的关系,即中介机构依法独立进行评审。

第八条受托评审中介机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11号)规定执行,其中审查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竣工结算审查结果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解读:此条明确了受托中介机构一审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要求。即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竣工结算审查结果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第十二条受托评审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

解读:此条明确了中介机构一审应遵守的基本制度,即回避、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建立中介机构考核和黑名单制。对受托评审的中介机构造价咨询成果进行考核,如发现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延时、误差率过高及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通过扣减委托咨询费、取消其委托(或竞标成员)资格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黑名单制并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此条明确了对中介机构一审实行考核和“黑名单”制。

相关政策: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