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07/2025-0672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5—10002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永财教〔2025〕1号 |
永州市市本级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直相关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永州市市本级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教育局
2025年7月31日
永州市市本级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以及永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组织指导市教育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研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及信息公开等。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目标,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专项资金审计、检查等工作。
专项资金目录一年一定,在每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时,市教育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目录编制预算方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情况,结合市级财力按程序确定预算资金。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研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教师素质提升、薄弱高中帮扶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教育事业发展支出。2025年-2026年用于重点保障永州一中、永州四中对宁远一中、道县一中、耀祥中学的帮扶共建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五)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原则上与市级部门年度预算同步编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对需组织单位进行项目申报、遴选的,提前一年启动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审核等工作。
市教育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规、完备,并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商市教育局研究确定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对需拨付县市区的资金,市财政局在20日内拨付(下达)至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直单位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核实拨付。对于预算总额需要在执行中进一步细化分解的,市教育局应及时研究提出细化分解方案,需实施政府采购的,同时提报政府采购计划,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原则上对专项资金用途不得变更,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按永州市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规定;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应当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查审核、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执行完成后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开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未达到绩效目标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市财政局将视情况对项目资金予以全部或部分收回。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检查发现的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对专项资金2年整体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是否予以保留、调整,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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