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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3/2019-00355 发文日期: 2019-12-18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
统一登记号: YZCR-2019-10006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财金〔2019〕7号

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金融科 发布时间: 2019-12-25 16:28 字号:

YZCR-2019-10006

永财金〔20197

永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

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市级融资担保公司: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办发〔20179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工作实际,我们拟定了《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永州市财政局

                          20191218


附件:

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积极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和《关于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办发〔2017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为永州市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永州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经市级税务部门确认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偿,是指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担保后,在融资到期时,被担保对象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偿还融资,融资担保公司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的行为。本办法仅支持限于银行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业务(具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及综合授信等行业监管部门核定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代偿补偿是指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由专项资金对公司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行为。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偿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申请代偿补偿的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在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健全,成立时间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不超范围违规经营,按规定提取和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反担保措施设置合理、风险可控;

(三)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

(四)上年度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五)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业务信息;

(六)已由专项资金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及时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担保企业注册和经营地在本市范围,所担保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交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对投资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

(二)被担保企业及股东近两年无恶意逃废债务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 单户企业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四)担保费率不高于2%

(五)担保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没有亲缘、资产、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三章补偿程序

第九条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偿补偿申请报告、申请项目明细表、最新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相关纳税证明;

(二)贷款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农户及农村经营合作组织只需提交相关经营证明;

(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措施相关材料以及履行凭证;

(四)担保项目的银行代偿证明、代偿支出流水及记账凭证;

(五)法律诉讼、仲裁、调解等相关材料,代偿追偿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六)已加入湖南省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需要提供由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审核备案的再担保合作项目清单及再担保补偿情况;

(七)之前申报的代偿补偿项目情况和追偿情况;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代偿损失补偿申请受理程序

(一)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于每年7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上年代偿项目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审核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补偿资金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审核通过的代偿补偿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并通过市财政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向担保公司下拨代偿补偿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市财政每年按照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末在保余额的5‰计提专项资金,同时争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若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则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下年度专项资金按比例计提金额减去上年度结余以及代偿追偿返还部分后,实行差额提取;若当年资金不够足额兑现,则市财政按经审核后各项目应得补偿金额占总应补偿金额之比分配并拨付专项资金,并按程序申请调整预算,若预算有所调增,再按相同比例分配调增部分专项资金,资金缺口不再在下年弥补。

第十二条 代偿补偿补贴标准

属于再担保合作项目且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融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专项资金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代偿本金余额的10%;其他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融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专项资金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代偿本金余额的20%。项目代偿本金余额=项目担保本金金额-贷款人已清偿部分-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和其他途径已追回金额。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由担保机构进行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按照代偿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已获得专项资金补偿的代偿业务,担保公司应在收到追偿所得15个工作日内,按专项资金补偿比例将应返还部分上缴市财政。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清收。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未及时缴回追偿收入的,取消其继续申报资格。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缴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对代偿补偿项目最终损失的核销,经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

第十七条 获得代偿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骗取、套取资金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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