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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3/2019-10820 发文日期: 2019-10-23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YZCR-2019-10003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财购(2019)15号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科 发布时间: 2019-10-24 17:08 字号:

YZCR-2019-10003

 永财购(2019)15号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广泛关注,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1、实施归口管理。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2、明确委托代理权利义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委托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择优选择,采购人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3、强化内部监督。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

4、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政府采购工作列入廉政建设内容,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

(三)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在确定采购需求和制定招标文件时,严禁随意违法设置特定资格条件,排斥潜在的合格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依法确需设定特定资格条件的,必须说明理由,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一)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二)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要求,对标准统一、质量稳定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一般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需采用“综合评分法”,应当履行严格的专家论证程序,避免高价中标的反常现象。

(四)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0%40%

(五)完善招标文件审查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质量、服务、售后和信誉等方面的要求,要尽量细化量化为具体条款和相对应的分值,并纳入到招标文件或履约合同的文本中去,尽量减少标书评审的主观因素和自由裁量权,增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公信力。

(六)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过程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对开标评标现场录音录像应拷贝存档备查,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移交采购人存档保存。采购过程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七)开展代理机构专项大检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提高代理机构执业水平。严肃查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明知故犯、严重违法的行为,发现一次的暂停代理工作一年,发现两次的暂停两年,发现三次以上的列入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强化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评审标准和工作流程,减少自由裁量权,充实完善提升评审专家库,加强对评审专家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法律素质和评审水平。

(三)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抽查回访制度。在加强政府采购事前事中监督的同时,对3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回访工作,建立重大项目跟踪机制,将合同履约情况纳入供应商诚信管理。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厉遏制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专家库。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挑选人员组成政府采购监督员专家库,对市本级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每次抽取35名全程参与监督。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永州市财政局

20191023

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10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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