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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0-02-11 16:41
名称: 宁远县:“十条措施”支持园区企业 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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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十条措施”支持园区企业 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文章来源:宁远县财政局 魏毅 发布时间: 2020-02-11 16:41 字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推动园区企业尽快复产达产、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一、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园区工业企业,免收2020年2-3月租金。

二、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四、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各类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续贷。凡园区企业从商业银行申请到生产经营性贷款单笔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按每笔贷款额的1%从县产业发展资金中补助工作经费,补助工作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商业银行主动降息支持企业的,按主动降息部分的10%安排经费补助,但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降息的除外。对依法提供担保的国有企业按贷款额的0.2%予以安排经费补助。

五、充分发挥全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六、由县工业园给予企业适当疫情防控物资支持。县卫健局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消毒药剂,指导消毒到位。

七、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协助企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协调解决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事宜,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八、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2020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被认定为参保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九、对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新增生产性贷款,受疫情影响导致还款困难的,县财政给予贴息50%支持一年。

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对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乡镇(街道)干部职工、村组干部为园区企业招工,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到园区企业就业且稳定6个月以上,按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主动到园区企业就业的劳动力且稳定6个月以上,按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