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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3/2018-07826 分类: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5-10 15:03
名称: 我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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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

文章来源:市财政局社保科 发布时间: 2018-05-10 15:03 字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逐步提高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不低于420元/月提高到43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2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不低于253元/月提高到27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170元/月。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分别按城乡低保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农村兜底保障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由 6552元/人/年提高到7200元/人/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由 3936元/人/年提高到4500元/人/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6552元/人/年提高到7200元/人/年。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执行。其中:全护理人员护理费≥5000元/人/年;半护理人员护理费≥2500元/人/年;全自理人员护理费≥1500元/人/年,对于全自理的,为其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后,不再发放照料护理资金。

为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调拨资金5.91亿元确保保障标准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