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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12-23 08:28
名称: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文号 :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9-12-23 08:28 字号:


永财非税20193


永州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9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市直各财政票据领用单位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充分发挥以票管收的作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7号)规定,决定对市直财政票据用单位2019年度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在我局办理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办理了《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医疗机构或社会组织等用票单位

二、年检内容

1.用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办理票据的领用、核销等手续。

2.用票单位是否按规定保管、使用财政票据和《购领证》。

3.用票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                                          

4用票单位是否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5用票单位是否有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年检时间和地点

年检方式:采取单位自查和送相结合的方式,自查由用票单位自行安排

年检时间: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31日

地点:永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综合科(市财政局二办公楼213室

电话:0746-8369473

四、年检要求

(一)做好年检前票据核销工作

用票单位检前必须完成2019年度已使用票据的核销工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票据核销工作。已实现电子化管理的票种,应对单位库存票据进行核查,确保已使用票据自动核销后再办理年检;暂未实现电子化管理的票种在我进行手工核销。

)认真开展自查

1.用票单位应先按照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对上缴收入、财政票据使用、核销、保管、遗失以及毁损等情况进行核查。

2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重点检查单位开票金额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已确认为单位执收收入的金额是否一致。已确认为单位执收收入的金额以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系统中的《非税收入结算情况表》和《一般缴款书》明细为准。开票信息(金额、项目、票号等)与之有差异的,应在检前与原市非税局计划财务科(市财政局二办公楼208室,电话0746-8369503核对并调整相关账务,确保单位开票金额全额、准确无误地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做好票据分类、清理工作

1.已使用票据分票种、按票据号码(升序)整理成册,其中电脑票据应制作封面并装订;用于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单独装订成册。

2.做好财政票据库存清理工作。2019年未使用的票据(含20201月1日起已填开的票据)单独整理并报市非税局进行检查,经审批后予以结转。2019年已填开使用的其他财政票据,其中手工票据在500本以上或电脑票据在10000份以上的用票单位,可提前与市非税局联系抽取票据号段送检。

)填写相关表格

用票单位需填写《永州市财政票据领用单位基本情况表》和《2019年度永州市财政票据年情况表》(附件1、2)。

)按时送检

用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持《购领证》、自查材料、相关表格以及清理整齐的票据到市非税局办理年手续,表格应加盖公章并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完整。社会团体同时报送最新章程、会费标准决议文件、参会代表本人签字花名册及通讯录(收取会费标准依据)。

五、其他事项

(一)用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为保证年检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用票单位可提前电话预约年检时间,逾期不进行年检的暂停供应票据。

(二)用票单位应认真核对收入、核销票据,年结束后不再对上年度收入和票据进行调整。

(三)年中存在问题的用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票据供应。整改后,由原市非税局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加盖“合格”章戳;对复核仍不合格或情况严重的用票单位,将进行重点查处。

(四)连续二年未参加年的用票单位将注销其《购领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

(五)年结束后,我局将对年检结果进行通报,年检结果作为考核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件:附件1:永州市财政票据领用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件2:2019年度永州市财政票据年检情况表(此表请用A3纸打印)

永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