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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08-09 08:36
名称: 行政处理决定书--永财检〔2018〕10号
文号 :    

行政处理决定书--永财检〔2018〕10号

文章来源:监督检查科 发布时间: 2019-08-09 08:36 字号:

永财检〔201810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桂龙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的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8913-15日,对你单位送检的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项目湖南省永州市中心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编号永财购计2017373,预算金额308万元,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下列问题:

1无保证金退还资料。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2、无采购合同公告公示记录。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的规定。

3、无开标与评标的影像资料。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4、无合同履约验收记录。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的规定。我局于20181030日,向你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征求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无异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问题,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财政部201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口径”的规定,对上述问题1,2,3,4责令整改。

以上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函告我局(财政监督科)。

本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财政厅或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永州市财政局

                    2018123

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123日印发

附件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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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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