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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3/2019-10285 分类: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08-09 08:55
名称: 行政处理决定书--永财检〔2019〕16号
文号 :    

行政处理决定书--永财检〔2019〕16号

文章来源:监督检查科 发布时间: 2019-08-09 08:55 字号:

永财检〔201916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地址:冷水滩区翠竹路3号香河城三楼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和《财政检查通知书》(永财监函201815号)的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81116-1120日,对你公司送检的永州市中医医院超声设备一批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方式)、永州市妇幼保健院水电维保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永州市妇幼保健院检验项目外送合作采购(公开招标)、永州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家具采购(公开招标)等4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下列问题: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不及时

通过检查发现,在永州市中医医院超声设备一批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方式)中,中标通知书发出不及时,成交公告时间是2018921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是20181010日,成交公告925日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布、26日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该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的规定。

二、资料中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和规定时间公告合同

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送检的4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项目资料中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和规定时间公告合同。该问题违反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⒎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的规定。

三、档案资料无履约验收资料和出具的验收书

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送检的4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项目资料中无履约验收资料和出具的验收书。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的规定。我局于20190610日,向你公司发出《检查结论征求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上述一至三的问题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财政监督科)。

本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财政厅或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永州市财政局

                         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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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7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