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财政动态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431100003/2019-10290 分类: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08-09 09:02
名称: 行政处理决定书--永财检〔2019〕21号
文号 :    

行政处理决定书--永财检〔2019〕21号

文章来源:监督检查科 发布时间: 2019-08-09 09:02 字号:

永财检〔201921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馨

地址:永州市潇湘公园东大门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和《财政检查通知书》(永财监函201820号)的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81128-30日,对你公司送检的永州智慧安监平台项目(软件部分)、永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站排水抢险车采购项目、永州市中医医院放射科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三年)采购项目等3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下列问题: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不及时

1、永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站排水抢险车采购项目,谈判成交公告日期为20180703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是20180706日。

2永州市中医医院放射科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三年)采购项目,中标公告的日期为20180726日,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日期为20180731日。

上述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的规定。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和规定时间公告采购合同

永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站排水抢险车采购项目,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和规定时间公告采购合同。该问题违反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⒎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的规定。

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的规定。我局于20190611日,向你公司发出《检查结论征求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上述一至二的问题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财政监督科)。

本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财政厅或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永州市财政局

                         2019723

附件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的名称

送达机关或机构及

送达时间

           

送达人及

送达时间

送达人(2人)签名:           

                       

受送达人

收件人及              收件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