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3/2019-1029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09 09:08 |
名称: | |||
文号 : |
行政处理决定书--永财检〔2019〕26号
永财检〔2019〕26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博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洪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风荷路17号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和《财政检查通知书》(永财监函〔2018〕26号)的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8年11月23-25日,对你公司送检的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项目—永州柳子中学校园信息化规划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编号永财购计〔2018〕100号,采购预算金额381.87万元,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下列问题: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该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的规定。
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06月11日,向你公司发出《检查结论征求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无异议。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上述问题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财政监督科)。
本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财政厅或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永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的名称 |
|
送达机关或机构及 送达时间
|
年 月 日 |
送达人及 送达时间
|
送达人(2人)签名: 年 月 日 |
受送达人 |
|
收件人及 收件时间
|
年 月 日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