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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3/2019-10291 分类: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08-09 09:03
名称: 行政处理决定书--永财检〔2019〕22号
文号 :    

行政处理决定书--永财检〔2019〕22号

文章来源:监督检查科 发布时间: 2019-08-09 09:03 字号:

永财检〔201922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丽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中亚家园1601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和《财政检查通知书》(永财监函201821号)的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81128-30日,对你公司送检的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项目--两金公司股权转让中介服务项目(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编号永财购计201832,预算金额76.2751万元,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下列问题:

1、未按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验收。该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和规定时间签订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书的日期为20180309日,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日期是20180502日)。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3、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和规定时间公告合同。该问题违反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⒎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的规定。

4、档案资料中未附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的规定。我局于20190606日,向你公司发出《检查结论征求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上述14的问题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财政监督科)。

本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财政厅或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永州市财政局

                         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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