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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08-09 09:11
名称: 行政处理决定书--永财检〔2019〕30号
文号 :    

行政处理决定书--永财检〔2019〕30号

文章来源:监督检查科 发布时间: 2019-08-09 09:11 字号:

永财检〔201930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文艺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萍洲工业园风荷路23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88号)和《财政检查通知书》(永财监函201830号)的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81207-10日,对你公司送检的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项目永州市静脉产业园地磅系统改扩建安装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编号永财购计2018015,采购预算金额197万元,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下列问题:

档案资料中无政府采购合同在媒体上公告证明资料。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⒎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的规定。

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的规定。我局于20190611日,向你公司发出《检查结论征求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上述问题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财政监督科)。

本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财政厅或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永州市财政局

                      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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