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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8-12-10 16:07
名称: 关于印发《永州市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    

关于印发《永州市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税政法规 发布时间: 2018-12-10 16:07 字号:

永司发[2018]14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

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经开区、管理区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永州市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永州市司法局       永州市财政局

               20181022

附件:

永州市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司发[2017]17号)的文件精神,规范好永州市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是指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要遵循积极稳妥、有序进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购买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购买内容应参照省司法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计算。

  2、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类法律援助案件。

3申诉及其他类别法律援助案件。

(二)律师调解员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咨询接待;

  2、法院、看守所值班律师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法律咨询服务。

(四)法律援助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五)法律援助人员培训。

(六)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需求评估及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七)其他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市本级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为市司法局。

第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条 承接主体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八条 市司法局应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需要,合理测算所需支出,编制市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预算及具体项目进行审核,按规定报批后,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市司法局预算经费和上级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项目审核确定后,市司法局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中国湖南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目标要求等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条 市司法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承接市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和咨询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少于3家,承接区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和咨询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少于2家。

购买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价格,参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1713号)确定的法律援助补助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由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约定。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及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政府购买服务价格,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十一条 市司法局依法依规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应结合法律援助制度,详细约定承接主体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关承办人员安排、办案程序和实体内容、案件办理情况通报与报告、案卷材料提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动作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市司法局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加强服务期间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成本效益控制,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本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如发现承接单位未按要求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或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或暂停项目在该单位的实施,责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为承接主体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