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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6-19 08:34
名称: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2018-2020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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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财政局关于2018-2020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6-19 08:34 字号:

永财购20184

永州市财政局

关于2018-2020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2018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永财购〔20181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2018年至2020年度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了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了市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的保险,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保险。

(二)保险期限:自文件下发之日零时起至202053124时止。

二、承保公司及保险费率

经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共四家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为2018年至2020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承保公司。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承保公司所有投保险种均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各定点承保公司车险标准费率如在执行期限内发生变动,凡在标准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按新的标准费率计算保费。

三、投保险种

本次招标的险种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责任限额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责任最高限额4万元)、不计责免赔特约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指定专修厂特约险等。各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其中,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由各单位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选择投保。

四、承保公司的选择

为规范公务车辆保险行为,促进廉政建设,防止承保公司在二次拓展业务时的恶性竞争,各承保公司必须在中标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承保业务,市直各单位必须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中标保险公司承保市本级车辆保险的单位见附表(附件1)。

五、保险费的支付

根据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规定,为减少各单位公务车辆运行风险,维护被保险单位的合法权益,各承保公司应主动上门服务,在被保单位车辆保险到期前,与被保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由承保公司开具《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保险保费交款通知书》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备案签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各单位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备案签章的《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保险保费交款通知书》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申请支付,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各单位财务部门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备案签章的《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保险保费交款通知书》,由单位直接支付。凡没有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备案签章的,各单位不得申请国库集中支付或单位自行支付。

六、有关要求

(一)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属单位,切实做好公务车辆集中保险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保险费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各承保公司的保费率审核、结算保费,投保车辆的保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备案签章的《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保险保费交款通知书》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未在招标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三)各单位要把2020531日作为本次投保车辆保期的截止时间,逐步统一单位车辆的投保时间,以方便以后年度车辆保险。

(四)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公务车辆保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承保公司提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书》和《公务车辆保险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承保公司有权拒绝,并可向市财政局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五)各单位发现承保公司不能履行投标服务承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应向市财政局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承保公司警告、按约定扣缴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承保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加下一轮市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投标。

(六)各单位严禁在市直公务车辆招标定点保险公司范围以外投保或不在规定承保公司投保,凡违反规定的单位,承保公司可向市财政局举报,一经查实,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投保经办人员的责任。

(七)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严禁在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中有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联系电话:0746-8369636

附件:永财购[2018]4号关于2018-2020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1、中标保险公司承保市本级车辆保险的单位

2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联系表

3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承诺书

4、永州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保险保费交款通知书

520182020年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承保清单

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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